[社会主义荣辱观]新党章学习心得|
作 者: 摘 自:
发布时间:1969-12-31
在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最近我再次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章》.通过认真学习,我对新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新党章的总纲部分首先阐明了我们党的性质及崇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通过对新党章反复的学习和思考,我尤其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自己的思想理念也得到了新的激发和升华.从我来讲,过去在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先进性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党和人民及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实际中,进一步按照党章要求,加强党员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把党员的先进性具体体现在工作岗位上,落实在实际行动中,真正发挥一个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和积极带头作用,永远保持先进性,积极为党的教育事业作贡献.
通过对新党章的学习,我认识到:我们每个党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的章程,永葆先进性和争当合格党员,还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1,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同时,我们每个党员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教师既要把学生当做学生,还要把学生当做朋友,当做一个与教师有平等关系的公民.教师要尊重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在学习方面的思考,尊重学生的创造思维,而不能要求学生全盘照搬教师的思维.
2 ,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向学生学习),主动接受先进文化,用现代文化武装自己.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的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作教师的首先要理解,掌握这种文化,并在工作中不断推动这一文化的发展和创新.
3,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作为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党员同志,就是要在认真扎实地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指导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不断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开拓工作新思路,加大课程改革力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培养更多更好的建设人才,这样才是更好地实践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以上仅是我前阶段学习新党章的点滴心得体会,与其他领导和同志们相比,自己学得还很不够,在下阶段及今后的日子里,我决心进一步加强党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密切联系教育工作实际,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更加勤奋扎实的做好本职工作,永葆党员政治本色,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高等专科教育管理专业、小学教育专业
《教育法律法规》课程导学
亲爱的学员:您好!
欢迎您修读《教育法律法规》课程!
我是《教育法律法规》课程主持教师杨勇,并为您提供教学服务。在教学过程中若提供的学习支持服务不周,或者不够完善,请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我不断改进,为您更好地完成《教育法律法规》这门课程中所提出的学习任务而共同努力。
祝您学习收获硕果累累!
一、课程介绍
《教育法律法规》是云南电大开办的“人才教育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育管理专业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必修课程,也是这两个专业中唯一的一门法学课程。
课程说明
由于《教育法律法规》没有现行可用的教材。所以,目前该课程暂定中央电大编写的文字教材《教育法制基础》(由王悦群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发行)为《教育法律法规》课程的替用教材。《教育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大纲、导学、实施细则等教学文件以及对《教育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学习要求及教学资源,完全参照中央电大和省电大有关《教育法制基础》课程的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源制定和安排。凡是开设省内开放教育高等专科教育管理专业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分校和工作站,应当依照《教育法制基础》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安排组织《教育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教育法制基础》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安排可从中央电大和省电大开放教育网站上查阅。在“与主持教师联系方式”中有关于如何上网查询《教育法制基础》课程的步骤及方法。
2、课程性质
作为云南电大高等专科教育管理专业和小学教育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课程——《教育法律法规》(即《教育法制基础》),是在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各学科发展的基础上,将其理论综合运用于教育管理活动中的法学分支的一门新兴学科。
3、课程学分
《教育法律法规》(即《教育法制基础》)开设一个学期,4学分,课内学时72,其中录像课4学时。
4、课程目的
教育法作为研究教育管理活动中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一门学科,它以教育管理活动及教育关系中涉及到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等教育关系主体在从教、受教及管理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内容。为帮助您顺利修完《教育法律法规》(即《教育法制基础》)这门课程,主持教师杨勇将分别从课程的性质、学时、学分、学习媒体、教学内容、课程重点、难点及知识点、作业要求、考核要求等方面按云南电大的教学大纲要求对本门课程进行导学,以更好地使您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即《教育法制基础》)课程的学习,比较系统地获得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理解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能够初步运用法律解决教育、教学及办学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高维护教育关系主体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为依法制教和依法办学,增强依法治学的法律素质而奠定基础。
二、与主持教师联系方式
云南电大主持教师:杨勇,
e-mail:yangy @yntvu.edu.cn
电话:0871-5132754(O)、5162960(H);
通讯地址:昆明市学府路113号,云南电大人文学院,邮编:650223。
文字教材主编:王悦群研究员(天津教育科学研究院):
e-mail:wshd @crtvu.edu.cn
中央电大主持教师孙福万、许乃英:
e-meil:http://www.open.edu.cn
电话:(010)66419050或66412233转0719或0711,
传真:66419050或66419025
查阅方式
1、查询中央电大:点击Internet explore,进入“云南电大网站”,即htt://www.yntvu.edu.cn/;拉开“友情链接”栏,点击“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栏,出现中央电大“电大在线”网站,在“用户名”栏输入您的姓名,然后在“密码”栏输入您的注册号;在“课程搜索”栏输入您要查询的课程名称(必须是全称且准确),点击“搜索”即可找到您要查询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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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进度安排表
学习时限 学习或完成实践的章节 学习时数(72) IP课件
(链接中央电大) 中央电大电视学时
(链接中央电大)
第周 课程介绍及学习小组活动
第一章
第3-4周 第二章 6 1
第4-5周 第三章 8 2
第6周 教学实践:课堂讨论
第7-8周 第四章 10 4
第9-10周 第五章
期中考试
第10-11周 10 2
第12-13周 第六章 10 3
第14周 第七章 6 3
第15周 法庭观摩
第15-18周 第八章、社会调查 14 1 4
四、学习重点
课程的重点、知识点、难点等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
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
重点
1、概念
教育法、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规、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2、原理及基本理论
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之间的辨证关系、我国教育法渊源的主要特点、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特点及结构、教育法律关系特征及关于教育法律关系性质学说、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知识点及难点
(一) 教育法的概念
1、特点
①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②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③国家意志性;.④以教育权利、义务为内容;⑤普遍性、明确性。
2、本质
是教育活动中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辨证关系
①统一性:本质上的一致性;都具有规范性;教育政策指导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②区别: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4、教育法的体系
①我国教育法渊源的主要特点: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制定颁布教育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②我国教育法的渊源:宪法中关于教育的主要条款。教育法律:一是教育基本法律;二是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或教育行政规章)。③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各种表现形式的教育法,是由不同性质、不同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由于制定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不同,他们所制定的教育法就具有不同的效力。
(二)、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体系分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纵向结构是按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纵向体系,横向结构是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从现有状况和立法趋势看,在法律层面上,我国横向结构法律体系主要包含以下部类:教育的基本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三)、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特点
①国家意志性;②明确性;③普遍性。
2、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的联系与区别
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①“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范围)、处理(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制裁(违反法律规范所承当的法律责任);②“两要素说”:由行为模式(由授权性法律规范与义务性法律规范组成)和后果模式(由肯定性法律后果与否定性法律后果组成)构成。
4、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①按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分: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②按法律规范中后果模式的性质,分: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四)、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特征
①依教育法建立;②以教育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③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关于教育法律关系性质学说
①“国家教育权论”;②“教育法律关系综合说”:归属于一种综合性法律关系,目前国内持这一观点。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③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即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4、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①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变化;②教育法律事实;③教育法律行为。
第二章 教育法的实施
重点
1、概念
教育法实施、教育法的效力、自律性实施、他律性实施、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普及、教育行政执法、司法适用、法律监督
2、原理及基本理论
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定的关系、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民主性原则、教育法遵守的形式、司法适用的特点
二、知识点及难点
(一)教育法实施概念
1、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同其他法的实施一样,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施。
2、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定的关系
教育法的实施和制定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过程。教育法的制定一般从提出某一教育法议案开始,直到教育法的通过、公布并宣告在一定时日开始施行为止。这里所说的“开始施行”,是指该法开始生效,即发生效力。①从哲学角度看,教育法上的规定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②从逻辑角度看,教育法规定一般属于模态判断,即断定事物必然或可能发生的判断。教育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即人们是否在实际上按教育法规规定行为,却是一种突然判断,即表明已发生事实的判断。
3、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①自律性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②他律性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③教育法的适用:司法适用(即司法)与行政适用。
4、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①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③教育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④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教育法的遵守
1、教育法遵守的形式
按法律调整的方式不同,可分为:①权利的享用;②积极义务的履行;③禁令的遵守。
2、教育法普及的指导思想目标、对象、任务及途径
(三)、教育行政执法
1、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
①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②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具有国家强制性;③教育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适用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④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单方性。
2、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1 依法行政;②权责统一;③合理性;④自由裁量权。
(四)、司法适用
1、特点
2 主体恒定性;②强制性;③程序严格;
2、司法适用的活动内容。
3、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①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审判机关;②审级制度:我国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4、司法过程
调查、分析和确认事实;②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③作出决定;④执行程序。
5、 法律监督
①法律监督的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②法律监督的种类。按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
重点
1、概念
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行为、抽象的教育行政行为、具体的教育行政行为、
2、原理及基本理论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教育行政行为的特征、抽象的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的教育行政行为的关系、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教育行政行为效力的构成条件、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和撤消与废止、教育行政立法行为的特点、教育行政许可的特点;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
二、知识点及难点
(一)、 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1、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①依法行使法定的权利和义务;②有依法制定部门规章权;③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法规、决定、决议和指示、命令;④独立享有相应的行政权;⑤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学校、教师、学生)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权利和履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定义务,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权;⑥依法行政,接受法律的监督;⑦具有民法规定的法人资格,属“机关法人”,其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时,享有并履行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2、教育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主体要件;②权力要件;③效力要件。
3、教育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教育行政行为从属于教育法律、法规;②裁量性;③单方性;④强制性。
4、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
①按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②按行政主体受法律规定的权限不同,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③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分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⑤按行政行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分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5、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①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行为本身具有教育行政管理的内容;行政决定送达相对人。②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教育行政机关制定了针对不特定对象、调整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则;教育行政制订的规则具备行政管理内容;该规则已公布。
6、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①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权限,“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②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主体有制订权;程序合法。
7、教育行政行为效力的构成条件:
①确定力;②拘束力;③执行力。
8、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与废止
①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教育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②教育行政行为的撤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被撤消的教育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③教育行政行为的的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教育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
9、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
教育行政立法行为;②教育行政许可;③教育行政确认;④教育行政监督;⑤教育行政处罚;⑥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⑦教育行政裁决;⑧教育行政复议。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职权管辖的范围,教育行政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各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
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②对教育机构的设置、调整进行审批;③对教学计划、课程、教科书和学生用书进行审定;④管理学校;对招生、考试、录取、学籍的管理;⑤对教育、教学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⑥学位管理;⑦主管教育机构的人事任免;⑧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指导、监督;⑨对同级其他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协调、监督;⑩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进行惩罚;对同级人民政府就教育工作提出建议。
2、教育部的主要行政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3、基础教育管理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四章 学校重点:
重点
1、概念
学校、学校的基本权利、学籍管理、学校的义务
2、原理及基本理论
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及特点、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法律人格、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条件(或要件)、学校的基本权利、学校的基本义务、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规律关系、
二、知识点及难点
(一)、学校法律地位概述
1、学校的法律地位
①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②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③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公共性:学校法律地位是依据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立的;学校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学校行使的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的一部分。对学校来说,这种教育教学权既是国家授予的权利,又是国家交予的任务,只能正确行使,而不能放弃。②公益性。《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使之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区别开来。③多重性:我国学校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有多重主体资格。
(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学校的基本权利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③招收学生权;④学籍管理权;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⑥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⑦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⑧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⑨其他合法权益。
2、学校的基本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法作出此规定,有二层含义:一是学校在一般意义上的守法,不得违背法律;二是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立的特定意义上的义务。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指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教学质量及办学条件等规定必须达到的一般标准,它是国家评估和指导教育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一国教育水平的集中反映)、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三、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规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及特征(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或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这是行政法律关系最本质特征,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都不存在限定当事人的问题。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而且在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中,其不对等的状态,也是不相同的。③行政法律关系必须在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学校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它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合同关系等。
第五章 教师
重点
1、 概念
教师、教师职责、教师权利、教师义务、国家教师制度、教师聘任制度
2、原理及基本理论
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权利义务的特点、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教师权利的基本构成、教师权利的基本内容、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教师义务的基本内容、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教师考核的内容
二、知识点及难点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1、对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②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③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具有如下特点: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有二层含义: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基本保证。④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
2、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①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共同点:二者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带有公务性。②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教育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③《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3、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确立教师资格制度,由任命制到聘任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权利的基本构成
①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为积极行为的权利;②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③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2、教师权利的基本内容(《教育法》、《教师法》)
①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科学研究权: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教师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④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⑥进修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的义务的形式
①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4、教师义务的基本内容《教师法》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较强的专业性工作,担负着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
(三)、国家教师制度
1、国家教师制度的结构
①教师资格制度: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撤消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资格条件、资格考试、资格认定等作出具体规定。
②教师职务制度:199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规定。
③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聘任是聘任人和受聘双方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定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教师聘任的几种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2、教师考核的内容
①政治思想:政治态度、职业道德,主要依据是1997年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②业务水平:③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④工作态度;⑤工作成绩。
第六章 学生的法律地位
重点
1、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受教育权、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
2、原理及基本理论
我国对受教育权的规定、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生的法定权利基本内容、学生的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及难点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1、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从深层意义上说,学生的法律地位集中体现在受教育权的享有,它是学生具体权利义务的基础。
2、受教育权
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法律上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
3、我国对受教育权的规定
①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在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内,一般来说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以享有比较充分的选择权。②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③受教育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广泛权利。
4、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②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法定权利
①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③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有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④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公民诉讼权和申诉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⑤受教育者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
2、学生的法定义务的基本内容
①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②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即国家教育部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③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④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规定义务。
(三)、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1、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原则;②公平对待原则;③全面保护原则
2、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内容
生命健康权;②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③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智力成果权;④受教育权;⑤抚养权和继承遗产权;⑥休息娱乐权、身心健康发展权;⑦援救权;⑧司法保护权等。
3、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主要体现在:育人宗旨上、教育观念上、教育方法上、安全保护上。应该说,学校的保护责任是基于学校履行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权。②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权的一种法定职责。其宗旨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都作了具体的规定。③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④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一、重点
1、概念
法律救济、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权利救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管辖、行政申请、复议受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管辖
2、原理及基本理论
法律救济的特征、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教师申诉范围、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及管辖、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及范围、行政复议的特点及作用、行政复议的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行政复议管辖及程序、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知识点及难点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1、法律救济的特征
是宪法精神的体现。②以各种纠纷的存在为基础。③以损害为前提。④其目的在于补救受损害者。法律救济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补救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这是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
2、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②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③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法律救济具有体现民主和标示法治的功能,是国家对人民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和标志。
3、教育法关于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
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②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③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如调解和仲裁等。
(二)、教育申诉制度
1、申诉制度的种类
从其是否诉讼的角度看,分:①诉讼上申诉制度: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行政诉讼中的申诉。②非诉讼的申诉制度:其范围较广,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行政监察部、人大以及行政复议等申诉。
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①是一项法定制度;②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范围
①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合法权益”主要有:职务聘任、教学研究、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②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4、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及管辖
①受理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但若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的,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处理。
②教师申诉的管辖: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5、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①提起申诉;②主管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受理;③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诉书的3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6、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
①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②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其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7、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可以提起申诉;②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③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受教育权的;④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人身权的。
(三)、有关教育的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特征
1 只能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2 即行政复3 议申请人只能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行政复4 议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5 在特殊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复6 议。③行政复7 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和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④行政复8 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9 不10 得被非法剥夺,1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12 既可提起也可放弃其行政复13 议权。⑤行政复14 议实行书面审理制,15 不16 适用调解制。
2、行政复议的作用
①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②对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③对行政确权行为不服的;④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⑤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⑧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⑨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
纳入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政府的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办理。②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③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
6、行政复议管辖
①一般管辖: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选择对该部门的本级政府,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国税、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②特殊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③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被转送的复议申请没有管辖权;转送管辖的复议申请必须是转送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有管辖权。④指定管辖: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7、行政复议的程序
①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②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③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法》第23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若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的,复议机关将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④行政复议决定:一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纳入行政复议法范围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二是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消、变更、确认决定的情形:主要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三是关于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⑤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经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因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的期限。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关教育的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法院。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相同点:审理目的相同、审理对象相同、提起的条件相同。②区别:性质不同、受理机关不同、审查范围不同、审理程序不同。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有如下情况: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⑨下列事项不予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有关教育的行政诉讼的管辖
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③裁定管辖。④选择管辖:案件的移送、指定管辖。
5、行政诉讼的起诉和程序
①起诉的条件:应具备原告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②起诉的法定期限:起诉前先行复议的,相对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时间。③受理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上诉。④审理审判组织:变换诉状法院从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赌博发送原告。审判形式: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撤诉:指原告起诉后在法院判决前,申请撤消耆宿或者因某种原因对原告按撤诉处理的行为。原告经二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权。⑤受理期限: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需高级法院批准。⑥法院判决:法院审理,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案件争议的权威性判定,称为判决。
第八章 学校管理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重点
1、概念
法律责任、监护制度、监护人、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学校事故
2、原理及基本理论
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中法律责任的认定、民事权利主体与学生的监护问题、民事权利与民事侵权责任、学校事故的基本涵义、学校事故的归因分析、学校事故的赔偿责任、学校事故的预防、
二、知识点及难点
(一)、义务教育法中有关法律责任
1、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
①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法律制裁紧密相连;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③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的教育关系主体。
2、义务教育中法律责任的种类
义务教育中法律责任,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3、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①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②民事责任的认定:有损害事实;民事违法的存在;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③民事责任的归责: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④刑事责任的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责任能力分:完全责任能力人、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
4、义务教育中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负有遵守教育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问题。
(二)、学校管理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②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③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平等一致、相互对应;④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⑤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2、民事权利主体与学生的监护问题
①民事权利主体:一是公民(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③学生的监护问题:监护制度、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问题。
3、民事权利与民事侵权责任
民事权利的构成: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②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的发生;违法行为与违法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人主观上有过错。③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造成损害的;因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④民事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学校事故的处理
1、学校事故的基本涵义:事故发生在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未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属此范围);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结果,即伤害事实的存在;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9与学校活动无关系的个人行为不属此范围);学校有过错。
2、学校事故的归因分析
①学校方面的原因:教学设施陈旧、老化、设置不当或使用了伪劣品;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学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校创收活动的原因。②学生方面的原因:学生之间相互打架引发的事故;学生特殊体质(先天性心脏病发作等)或者疾病;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③不可抗力的原因。
3、学校事故的赔偿责任
①学校事故的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失推定)、公平责任原则。②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损害事实的影响;事故原因和赔偿目的的影响;赔偿方责任大小的考虑;对事故特殊情况的考虑。
4、学校事故的预防
①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②要对中小学进行全员教育,提高教师素质,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③对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执法,加大宣传力度,预防学校事故。
(四)、学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1、有关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概念、任务及适用范围。②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2、学校管理中常见的职务犯罪
①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③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④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⑤利用职权罪;⑥徇私舞弊罪。
3、教师犯罪问题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奸淫幼女罪、侮辱罪、绑架罪
4、学生犯罪问题
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性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五)学校管理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①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问题。②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问题。③乱摊派的法律责任问题。④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⑤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建设的法律责任。
五、学习媒体
要想通过开放教育这一教育形式,顺利达到您学习的目的,请您充分利用以下媒体和技术手段,为您的学习创造条件。
1、文字媒体
文字媒体即文字教材,是在教和学中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是学习的尺度和标准。
文字教材,即中央电大编写的文字教材《教育法制基础》(约30万字),由王悦群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发行,是学习的主教材,是教和学的主要依据。认真学习文字教材是学生获得知识,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
本文字教材为方便学生自学,将教学和导学合一,设计了学习目标、学习方法、章节小结、练习与思考题、案例介绍。您在学习时首先要清楚文字教材的结构、思路和学习方法,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学习模式。本文字教材在附录部分增加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条文,备您查找,以起到工具书的作用。
2、IP课件(14学时)
IP课件为基本讲授,以求帮助您明确基本概念、理清知识思路和要点,减轻学习的难度。它是重要的助学教材,是理论学习的好助手。使您进一步明确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媒体分配及功能,从而帮助您综合、科学地使用文字、录音、录象教材;同时帮助您理清知识要点、重点,减轻学习难度;强化自学、指导复习。
3、录像教材(4学时)
录像教材提供较新较具体的教育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的案例、判例,实施案例教学。录像教材分6个专题,即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学校财产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教育教学运营中的民事法律问题;学校事故的处理;学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问题;学校管理中的行政法律问题,是实践学习的重要参考。同时对您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所进行的案例和问题教学,您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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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上教学资源及网上教学信息活动向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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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大责任教师网上教学内容、上网时间安排表
序号 章节 计划上网内容 计划上网时间 形式 备注
1 第一章 教学辅导 第1周 文字课件
2 第二章 教学辅导 第2周 文字课件
3 第三章 教学辅导 第3周 文字课件
4 第一至三章的作业 第4周 文字课件
5 第四章 教学辅导、综合练习题(一) 第5周 文字课件
6 第6周 文字课件
7 第五章 教学辅导
第7周 文字课件
8 第8周 文字课件
9 第六章 教学辅导、第四至六章的作业 第9周 文字课件
10 第10周 文字课件
11 期中考试 第11周 文字课件
12 第七章 教学辅导 第12周 文字课件
13 第八章 教学辅导 第13周 文字课件
14 第14周 文字课件
15 第七至八章的作业 第15周 文字课件
16 综合练习题(二) 第16周 文字课件
17 期末复习 第17周 文字课件
18 第18周 文字课件
19 第19周 文字课件
中央电大《教育法制基础》教学进度表
学习内容 时间 助学媒体 助学手段 省电大BBS
第一章 第1周 IP课件第1讲 网络辅导1 星期二上午
第二章 第2周 IP课件第2讲 网络辅导2
第三章 第3周 IP课件第3-4讲 网络辅导3
第四章 第4周 IP课件第5-8讲 网络辅导4
第五章 第5周 IP课件第9-10讲 网络辅导5
第六章 第6周 IP课件第11-13讲 网络辅导6
第七章 第7周 IP课件第14讲 网络辅导7
第八章 第8周 录像第1-4讲 网络辅导8
若对上述安排有不清楚的,可直接访问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网站:htt://www.open.edu.cn,或者查询云南电网站。
六、课程考核
《教育法律法规》(即《教育法制基础》)作为教育管理专业的一门必修课,要求学员必须参加形成性考核和期末全省统一考试。形成性考核参加包括:
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20分。形成性考核办法由各办学点组织实施并建立起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形成性考核成绩包括:
独立完成文字教材中以及云南电大编写的《作业与评价》,或中央电大及省电大网页上的辅导教师布置的复习与思考题和导学中2套综合练习题。
期中考试成绩。
法庭观摩
教学实践调查或者课堂案例讨论,并写出调查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
省电大将随时赴试点单位抽查学员的教学和平时形成性考核工作,一旦发现情况不实,将对试点单位追究责任。
形成性考核记分表(11分)
平时作业(或综合性作业) 第几次作业 章节—章节 作业内容 完成时限 成绩比例
课程练习题及云南及中央电大的综合练习题 1 1-3 平时作业和综合性练习题 第6周 2
省电大的课程模拟试题 2 试题 第9周 2
3 期中考试 第16周 3
课本练习题及云南及中央电大的综合练习题 4 4-8 平时作业和综合性练习题 第16周 2
省电大的课程模拟试题 5 试题 第17周 2
2、课程学习实践环节(6分)
实践活动形式 第几次 章节-章节 实践内容 完成时限 成绩比例
课堂讨论 1 第一至八章 以所学的基本理论、原理及法律条例分析案例 第16周以前 2
法庭观摩 1 第十三周以前 2
社会调查 1 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八周以前 2
学习方式考核(3分)
学习方式 内容 成绩评定要求 成绩比例 备注
小组学习 教材 有活动记录 2
学习笔记 学习教材的笔记 有学习笔记 1
面授辅导 考勤 有考勤记录 1
七、综合练习题
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专业
《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模拟考试题一(供参考)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 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分为 、 。
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 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3、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 ,另一种是 。
4、教育行政执法原则主要 、 、 。
5、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 名义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6、依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划分,可分为 行政行为和 行政行为。
7、学校的教育权在本质上是一种 权利。
8、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 、 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9、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10、学校有权拒绝 和 对 活动的非法干涉。
11、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 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中国共产党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而制定的。
4、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5、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无自行决定或实施教育行政和行为的权力,要受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影响和左右。( )
6、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应由公务员本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
7、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应当对他们本人进行处罚。( )
8、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自行制定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并任意选用教科书。( )
9、学校可以自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
10、学校可以开除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 )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2、简述教育行政执法。
3、简述学校的法定权利,
4、简述学校的法定义务。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在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应怎样加强依法治教工作?
2、请联系实际,论述如何依法治校?
五、案例分析(20分)
1984年4月29日,某山村的小学校舍发生倒塌,造成6名学生死亡,10人重伤,5人轻伤。该校舍其实是村里1979年建造的一座供村民看戏的简陋粗糙的“会堂”。在事故发生前,该校校长A某、教委书记B某,该区分管教育的副区长C某都先后接到该村小学校舍是危房的报告,或到过学校视察看过校舍情况。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及时向上级报告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抢修,最后酿成这场悲剧。问:
1、校长A某、教委书记B某,该区分管教育的副区长C某触犯了法律没有?
2、如果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专门的立法机关、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规;2、权利与义务;3、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适用;4、依法行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合理性原则;5、国家;6、抽象、具体;7、公共权力;8、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9、受教育权;10、任何组织、个人、教育教学;11、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错;2、错;3、错;4、错;5、错、6、错;7、错;8、错;9、错;10、错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标准或准则。
2、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法规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形式。
3、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受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答题的主要思路:①从“四五” 普法目标上;②从教育法的普及对象上;③从教育法普及的任务上;④从教育法普及的措施上;⑤结合实际谈。
2、答题的主要思路:①树立法制观念,在学校内加强法治的教育与宣传;②依法行使学校的法定权利,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③依法履行学校的法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④联系实际谈。
五、案例分析(20分)
答题思路:
1、 校长A某、教委书记B某,2、 该区分管教育的副区长C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3、 犯了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三人在犯罪程度上的差异,4、 分别承担不同5、 的刑事法律责任。
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专业
《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模拟考试题二(供参考)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国家实行教师 、 、 ,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内,作出处理。
3、实行教师聘任制,应按照 、 、 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4、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 和 上给予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对学校侵犯其 、 等合法权益,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6、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 处罚,构成犯,依法 。
7、教师申诉制度,由 、受理和 三个环节构成。
8、法律救济制度的产生,是 和 的结果。
9、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 和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的活动。
10、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 、 的程序,这是行政公正的基本原则。
11、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阶段行为人因实施 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的 的法律后果。
12、行政法律责任是 ,违反了 ,构成行政违法而必须依法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13、民事法律责任是 ,违反了 ,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刑事法律责任是 ,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程度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5、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 的,可以责令单位 给予赔偿。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在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学校确定。( )
2、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4、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6、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再承担民事责任。( )
7、对有关受教育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可以不予受理。( )
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对学校向学生乱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收费用,并给予罚款。( )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教师申诉制度。
2、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3、简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简述末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结合工作实际,论依法行使教师的权利。
2、联系实际,谈谈如何防范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案例分析(10分)
学生自杀学校有责吗?
学生曾某于93年 9月保送入XXX县立中学读高中,自高一至高三期间一直分在班主任李某班上学习。该生性格内向,考试成绩历次在学校排名尚好,但有退步趋势。平时除有极少缺课、缺考现象外,纪律观念较强。1995年11月26日,曾某回家取生活费,次日因搭乘车船误点,未赶到学校参加早读。李老师发现曾某未请假即回家,当晚就向学校领导作了汇报,27日对曾某的违纪行为作了严肃批评,并要曾请家长来校。曾某受批评后离开教室,但并未回家。28日上午,李老师路遇曾时,告诉曾已通知其姐来校,曾本人可不必回家请父母来。
11月30日,学校接到曾某自杀消息,在公安人员及师生共同参与下,对曾的物品进行搜查后,发现一份遗书,内容如下:“爸爸妈妈,儿就要与你们永别了,儿心中万念俱灰,唯求以死来解脱。这个可恶的人间,既然不能毁灭,就只好逃避了。您们含辛茹苦把我养这么大本希望我能出息,儿对不起您们了。李老师从高一以来对我都很好,我没有听他的话。95.11. 29,小慧。” 经查,“小慧”是曾某小名,文检鉴定遗书是曾某亲笔书写。事情发生后,曾某之父提起诉讼,状告XXX县立中学和班主任李某,要求支付死亡补偿费。
问:XXX县立中学和班主任李某对曾某的死有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2、三十日;3、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4、学业成绩、品行;5、人身权、财产权;6、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提出、受理、处理;8、民主政治、法制发展;9、法定权限、程序、上一级行政机关;10、先取证、后裁决;11、违法、不利;1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1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14、刑事法律关系主体;15、过错的、适当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错;2、对;3、对;4、对;5、对;6、错;7、错;8、对;9、对;10、错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教师对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①性质不同;②受理机关不同;③审查范围不同;④审理程序不同;⑤处理结果不同。
3、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
4、①育人宗旨上,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②教育观念上,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说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③教育方法上,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④在安全保护上,学校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答题的基本思路:①法律上教师权利的内涵;②教师权利的基本内容;③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论述。
2、答题的主要思路:①学校事故的内涵;②健全规章制度,出台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对中小学校进行全员教育,提高教师素质,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患意识;③对事故的处理要进行严格执法,增强法制现场力度,防范学校事故;④联系实际进行分析。
五、案例分析(10分)
答题的主要思路:曾某之死与学校和班主任两被告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提出曾某之死系班主任责任和学校疏于管理所致,没有证据证实,于法于理不合,故法院可不予支持。
八、考试
中央电大编写的文字教材《教育法制基础》(王悦群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和云南电大的《教育法律法规》教学大纲是该课程考试的依据。
2、考试要求
学习本课程要贯穿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求您能够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即《教育法制基础》)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等基本理论,理解并掌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能初步掌握解决教育法律纠纷的方式、方法,提高自身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实际工作能力。本课程的考试按照学习目标的要求,分为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进行命题。
了解:指对本课程各章教学内容中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要“知道是什么”,有较清楚的记忆,并能够准确地表述。主要试题形式为:填空、选择、判断。
理解:指在识记的基础上,对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原则、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等主要法律条例能比较有系统地领会与认识“知道为什么”,对有关问题能够进行正确的阐释。主要试题形式为:选择、判断、简答;
掌握:指能够结合教育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理论进行解释、论述、分析。主要试题形式为:论述、案例分析。
3、考核方式
本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末考试试题由云南电大统一命题。考核总分为100分,形成性考核占总分20%;期末考试占总分80%。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卷面为100分,占总成绩80分。
考试题型: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期末考试由云南电大出题命试,云南电大统一组织,考试形式为闭卷考并按统一标准评分。具体考试时间,学校会另行下文通知。
九、社会调查
按《云南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教育试点2000秋-2002秋教学计划》(云南电大教务处编制)《教育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环节”的要求,教育管理专业类学员要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由各分校和工作站根据自身情况在第18周以前完成。社会调查要结合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进行,注重提高学员依法制教和依法办学的能力,每个学员要撰写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实践环节占《教育法律法规》课程4个学分中的一个学分。
十、学习支持服务
《教育法律法规》(即《教育法制基础》)作为教育专业的基础性课程,许多概念和理论对您来说是全新的,您在学习时可能会感到很困难。所以,《教育法律法规》(即《教育法制基础》)课程的修读,建议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完成:
1、拟定个人学习计划,协调处理好各学科的修读安排
在您开始学习本课程之前,先根据“教学大纲”、“导学”等教学计划和该门课程文字教材的结构内容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家庭和学习基础以及要达到的学习目的等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拟订个人学习计划。所谓个人学习计划就是您对自己修读《教育法律法规》(即《教育法制基础》)课程做的总体安排,这个总体安排您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修读的总体时间及学完每一章节的阶段性时间的安排;二是如何处理协调好读书与工作、家务事处理、休息等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三是如何按照章节的“内容提要”、“教学要求”及“学习目标”、“导学提要”与“小结提要”、“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等提示要求,结合自身职业、工作实际以及自我发展等要求,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弄清、掌握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达到切实增强自身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目的。
2、做好学习笔记
该教材每一章正文前都设置了“内容提要”、“教学要求”及“学习目标” “导学提要”,每一章结束后,又通过“小结提要”、“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等对您进行学习提示。理解、把握教材中这些关键性的学习环节,有助于您学习的消化、吸收,前提是做好学习笔记。一是将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知识点及课文中的重点、难点、疑点写下来,进行思路上的清理和整理;二是有针对性地按教学大纲及导学的要求,理清课程的知识结构、学科结构和教材的逻辑结构,以从总体和局部把握、消化教材内容;三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及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吃透课文的原理及基本理论,并能够熟练地应用于实践和工作实际。
3、充分利用各种教学形式为自身搞好学习创造条件
①自主学习是就读学员受教的重要手段之一。您在我校的学习是以自主学习为主,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课,或者上网利用网上教学平台进行学习,同时接受必要的面授辅导。学习材料,除了文字教材以外,还有IP课件、录像教材、作业与评价和期末复习提要等,并请您就课程每一章节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疑点作好学习笔记,以有准备地通过网络同教师进行讨论或者到学校集中面授时有针对性地让教师辅导。②充分利用您现有的教育技术提高学习效率。中央电大和省电大提供的各种教学服务,如信函、电话答疑、电子语音信箱、直播课堂、IP课件、BBS站、电子邮件等为您的学习尽可能提供全面的学习支持服务。若在您的学习过程中没有做到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应该做好而没有做好的的教学支持服务,请及时与我进行联系并获取帮助解决。③充分把握不同的学习方式,为提高学习效率创造条件。一是关于学习过程中的自学问题。根据自身实际安排好课程修读计划,学习目的能否实现。二是利用合作性的学习小组提高学习效率。我们所说的自学,并非就是说一个人自学。几个人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学习小组,进行合作学习,这样,对您的学习效果、效率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三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环节,检查、评价自己的学习效果,可以更好地调整学习计划以顺利完成学习任务。④面授辅导。按教学计划,在适当的时间,学校都要安排一段时间到学校集中上课,即面授辅导。到学校集中面授辅导,不单纯是为了帮助您通过中央电大的期末考试,更重要的是提高您在理论上对该门课程的系统性理解与把握。所以,请您做好充分准备,将学习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在面授期间有针对性向辅导教师提出,以弄懂、弄清课程内容。
总之,我们的教学支持服务如何,关系到您学习的质量。请您积极加强与我们的联系,以共同做好教学工作,为您的学习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十一、参考资料
1、李连宁、孙葆森主编:《教育法制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
劳凯声著,《教育法论》,南京:江苏出版社,1996年
褚宏启编著,《学校法律问题分析》,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6年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纠纷处理与防范运作全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网站:htt://searcher.china.com/; htt://ww.cfe21.com/; htt://ww.k12.com.cn/
师德师风学习体会
作者:刘顺泉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7-5 22:30:46 发布人:y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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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哪?正如有人说的那样“要人敬的必先自敬,重师重在自重。”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转变教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通过此次寒假期间学校组织师德师风教育学习,我简单得谈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爱岗敬业
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本人系统的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爱心是师德素养的重要表现。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四、孜孜不倦,积极进取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学生“一碗水”。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13 更新时间:2006-1-25
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近期,我局组织了为期八天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此次培训组织及时,内容充实,既提高了我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又让大家彼此间进行了深入地交流。下面我借这次交流的机会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意见:
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城市管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局成立后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执法活动,工作成绩得到了政府、群众的充分肯定。新事物的发展总是要经历各种各样的挫折,作为一个新的城市管理体制也不例外,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知其中的艰辛与劳苦。回顾过去,每名执法人员对自己遇到的工作挫折有着深刻的体会,暴力抗法、遭受当事人辱骂等我们都曾经历过。如何避免暴力抗法,改善我区城市容貌,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理清思路,抓住重点。城管执法涉及140多项内容,其中最基本的也是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焦点、难点仍是市容市貌问题,这一部分是我们执法过程中的难点,遭受的阻力也特别大。如果调查,不难发现影响我区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是市容市貌的“脏、乱、差”现象,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七种:随意设置户外广告、乱停乱放车辆、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搭乱建和乱堆乱放、书报亭和简易亭设置不规范、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等,造成这些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城市资源管理权分散,形不成拳头,力度不到位,从而造成管理混乱,城市资源被无偿占用。因此,要消除容易引起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改善我区城市景观,首先要解决上述问题。
二、正确对待执法和管理的关系。执法和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法局要以执法为主,但对执法工作而言,执法和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单靠执法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如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经过我们的努力,这种现象在我区主要道路已有很大改观,但实际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我区集贸市场及经营网点的“先天不足”是造成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城区市场配置不合理,数量少且地点远,出入口狭窄、标志不明显等现象突出,因我区下岗职工较多,市场需求量大,加之市场管理不到位,市场内多占摊位和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十分突出,导致经营业户无法进入市场内经营,道路两侧经营用房容量小,致使店外经营屡见不鲜,面对现实,执法并非最有效的办法,通过执法,某处的摊点、店外经营虽然得到了遏制,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在根本问题未解决前,临时性的管理才是最有效、最能避免矛盾的最好方法。
三、礼貌待人,妥善处理与业户的关系。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在过去的执法过程中存在“冷、硬、横”的态度,造成了部分老百姓对执法机关的反感。要文明执法,首先要从自己的言行入手,讲文明用语,增强语言的委婉性,凡事以理服人,不做无谓的争吵,把矛盾激化率降到最低。
四、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要加强自身教育,提高认识,树立长效管理理念,把市容市貌治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采取定人定岗的方法,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确需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业户要按有关规定划定地域范围,规定经营时间,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是这次培训活动中的几点心得体会,相信在更多的交流中我们会取长补短,也相信通过我们的工作实践,我区的城市环境将会有一个大的改观。
学习《教师法》的心得体会
作者:谭波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7-5 22:17:04 发布人:y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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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新教师培训课程中,重要的一节是谈及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给我以最深感触的,除了教师要学习一般的职业道德外,还要学习与我们教师这个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记得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江泽民同志在新的世纪,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学说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它既需要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体系,又需要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
我们作为新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然而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在这支队伍当中对教师法的认识可以说是盲人摸象的。以前,我国的教师长期处于无法可依可依的境地,因而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教师、拖欠教师工资、无故开除教师等。然而许多教师不懂教师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故有法等于无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此外,我们还明白到我们一直以来所谈及的权利,其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权,一类是私权。后者是一种可放弃的权利,而前者则不可放弃。或者换句话说公权是一种同时夹带着义务。合理行使公权和私权也是我们当教师的一种重要的素质。
我们中国一直以来都被西方国家批评为"人治"的国家。现在国家政论既然下决心要从原来的"人治"改革为"法治",于是每一个公民自然而然肩负起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重责。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所以我认为给予我们这些新教师上一节用法的课更有实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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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standonfeet
2007-04-14 1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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